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鑫鑫、严予廷)“人脸识别”这种新型验证方法和支付手段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近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3年11月27日,史某用微信支付早餐费用时,显示支付密码一直错误,查看微信发现密码被修改,着急上班的史某以为是手机系统发生故障,通过身份验证修改了支付密码后,支付功能可以正常使用,便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
不料,第二天早上使用微信付款时,又出现了同样的情况,史某发现自己的微信支付密码再次被修改,查看手机短信,发现在某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上有借钱信息。百思不得其解的史某,开始查询自己的微信支付记录,谁知这一查就发现了事情的蹊跷之处。在转账记录中,有三笔转账共计10000元均发生在凌晨,收款人都是金某,但他却毫无印象。
“钱都是转给金某的,我找他对峙,他承认钱是他偷的,但是他没钱还。”12月4日,金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11月26日,金某到史某家找其借钱被拒绝后,在史某母亲处借走1200元才离开。凌晨,金某以借宿为由再次来到史某家,趁史某熟睡时,使用人脸识别功能打开手机,通过手机短信验证修改史某微信支付密码,将史某微信账户4000元转至自己账户。27日凌晨,金某故技重施,使用史某账户在某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上借款6000元,提现后通过微信转给自己。
2024年1月,案件侦查结束后,被移送至曾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该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曾都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人脸信息需要谨慎对待,大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在不明软件、小程序上泄露自己的人脸照、动态视频、手持身份证照片等,减少人脸信息被利用的风险。同时要保护好我们的敏感信息:一类是我们的虹膜、声纹、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还有一类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体检报告等重要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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