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戴玉平 秦小双)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交警处罚过,通常都会汲取教训深刻反省,可就是有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怪。近日,随县交警查获的曾都区的一名驾驶人王某却不知悔改,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再次与公安交警“酒”别重逢 。
2月19日15时30分,王某驾驶鄂A****6小型轿车行驶至328省道68公里处时,被正在此处开展酒醉驾集中行动的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让其出示驾驶证配合调查说明情况,王某总是支支吾吾,闪烁其辞,在带回中队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于2020年12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随州交警支队处罚过,驾驶证也早已被吊销,目前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王某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8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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