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鑫鑫) 近日,经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害人洪某是随州A公司经销商,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储某冒用其表哥身份找到洪某,称自己所在的安徽B公司中标了安徽C单位采购项目,要采购三辆专用汽车。经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储某以安徽B公司名义与洪某签订订车合同,合同总金额为93万元,预付款3万元,交车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2022年6月,B公司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7月,三辆专用汽车按储某要求送至安徽指定地点。储某继续冒用其表哥身份出具“收车单”,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函”,承诺收车后15日内完成车辆上牌,上牌前支付48万元,上牌后15天内支付所有尾款。该"承诺函"附有储某表哥的身份证复印件。然而,储某支付48万元后,洪某及A公司迟迟未收到42万元尾款。“你这车辆质量不达标,我都没拿到尾款,怎么给你钱?”储某不仅不履行付款义务,还“倒打一耙”,以车辆质量不过关、买方单位未结尾款等理由推脱责任。
2023年9月,为躲避洪某催款,储某将洪某微信拉黑。洪某无奈之下前往安徽,发现C单位早在2022年7月就已验收车辆,确认三辆专用汽车均符合标准且无质量问题,并于2022年8月全额支付了购车款。于是,洪某选择了报警。
储某为何冒用其表哥身份?原来,储某系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为隐瞒自己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工作更“方便”,他擅自使用表哥身份信息(包含身份证件)与洪某及上述买方单位联系并签订合同。
2024年8月,储某亲属代其向洪某支付剩余车款42万元。同年9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至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为,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0月,该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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