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贵生 黄帅)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6月10日,广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危险驾驶人李某某送广水市看守所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7日13时5分许,家住广水市余店镇、35岁的李某某驾驶鄂SJM7XX面包车行至328省道吴店派出所路段处时,在此联合开展查酒驾统一行动的蔡河交警中队和吴店派出所民警例行对其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水市某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2.3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随着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司机酒后抱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上路。此案件的判决,再次向社会传递了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此,广水公安交警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以案为鉴,别醉酒驾驶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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