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周雨欣 童登科)近日,随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以“领取扶贫款”为幌子实施诈骗的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揭开了以“扶贫”为名实施诈骗及其背后洗钱环节的犯罪面纱,为公众敲响警钟。
“恭喜您!已被随机抽中为领取扶贫款的幸运用户,可获得147万元扶贫资金!”2024年9月,随县的徐某某在QQ上收到一条陌生好友申请,对方声称其有资格领取高额国家扶贫款项。面对如此高额的“扶贫款”,徐某某心动了,按照对方指引下载了所谓的“乡村发展基金会”软件,并加入相关群聊。
“领取这笔扶贫款前,需要先用你的银行卡进行几次资金接收和转移,以‘激活账户权限’,这是必要的账户包装流程。”群内一位自称“数据分析师”的人员向徐某某解释道。
尽管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但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徐某某仍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了配合。2024年9月6日至24日期间,他使用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先后6次接收不明来源资金共计13.5万元。并按照对方的提示,通过取现、无卡转存方式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每笔获利500元,累计非法获利3000元。
经查,徐某某接收的资金中有5.5万元系两名被害人的被骗款项。两名被害人沈某某、肖某某因同样轻信“扶贫款”骗局,将2万元和3.5万元分别按要求转入了徐某某的银行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至随县公安局,并向被害人退赔损失4000元,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该案中诈骗分子利用群众对国家扶贫政策的信任,以及部分人渴望‘不劳而获’的心理精心设计骗局,而部分参与者在利益驱动下,沦为犯罪‘工具人’。”办案检察官指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一旦参与资金转移环节,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案件移交随县检察院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接收和转移资金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因其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从轻处罚,但仍需承担刑责,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审理后依法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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