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周雨欣 彭俊轩)“多亏检察机关厘清了法律界限,既指出了我们的违法问题,又避免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近日,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洋到H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展案后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对检察机关表达感激之情。
风波骤起
退货发票引发涉税风险
H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生产与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同时负责公司采购及财务管理工作。2018年至2021年12月期间,H公司向当阳市L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频繁采购棉纱,累计支付货款3334万元,并取得L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3211万元。
变故发生在一次退货环节。因部分棉纱存在质量问题,H公司向L公司退货,肖某的个人账户收到了退货款93.5668万元。然而,肖某未按规定对退货部分进行税务处理,而是将与退货款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计入公司账目,并申报抵扣了税款12.9057万元。
审查关键
自行补侦厘清行为性质
案件移送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争议焦点迅速凸显。肖某的辩护人提出,H公司与L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所取得的发票也真实,肖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税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必须紧扣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双重要件。”承办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并未简单采信辩护意见,而是围绕“是否存在虚开故意”“交易真实性”等核心争议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调取两家公司4年间的银行交易流水、发票开具明细,逐一核查H公司应付账款辅助明细账、货物入库单等凭证,逐笔核对资金流向、货物交接与发票匹配情况,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
经审查核实,检察机关确认H公司与L公司的棉纱购销业务真实存在。虽然肖某在发生退货后,未将对应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违规抵扣了税款,但其行为模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虚开”情形,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肖某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其取得的发票基于真实交易产生,并非无中生有或虚构交易开具。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5年3月底,随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衔接
不起诉后移送行政追责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法律红线不容逾越。”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发现肖某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处理退货涉税事项,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秉持“违法必究”的原则,随县检察院立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本案中查明的肖某违规抵扣税款的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至税务机关处理。2025年11月,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依法对H公司作出了追缴相应税款并处6.7万余元行政罚款的处理决定,企业已足额缴清税款及罚款。
“该案的办理,清晰划定了涉税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我们始终坚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刑法不当介入经济纠纷。准确的不起诉决定,防止了企业负责人因不当追诉而陷入经营困境,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随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在检察机关对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H公司顺利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理,企业生产经营逐步回归正轨。
下一步,随县检察院将持续秉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理念,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税收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石,依法纳税是企业和个人不可推卸的义务。在日常经营中,务必筑牢法律意识防线,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发票管理、税务申报等环节合法合规。稍有疏忽或侥幸心理,都可能让企业和个人陷入法律风险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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