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海波 何婷婷)日前,因产品包装与其他公司同类型产品包装雷同,涉嫌不正当竞争,某食品公司被起诉至随县人民法院。
“企业规模多大?司法措施是否会影响企业发展及社会稳定?”立案时,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案涉企业进行“画像”,并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随案流转。
案件分至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熊清法官办理后,原告公司又提请诉中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公司银行账户45万元。承办法官及时查阅案卷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结果,发现被告是一家专做食品的小微企业。
“既要保障原告的债权能实现,也不能让小微企业被‘冻死’!”在检索同类案件的裁判案例,逐件比对、反复斟酌后,承办法官审慎作出裁定:将冻结金额从45万元调整为20万元。最终,根据企业账户实际余额,冻结了10余万元。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熊清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走进某食品公司的厂房。“四条生产线只剩一条在正常运行,这个月工资都发不出来了。”公司负责人指着空荡荡的原料库说到。承办法官遂指导其填写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自评表》,将司法强制措施对企业投资运营、用工规模、资金流动、市场声誉等影响情况一一记录在案。
走访结束后,被告某食品公司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账户被冻了,原料进不来,上游断供,生产线缩减……厂子快活不下去了!”公司负责人在递交解除保全申请时,声音焦急。
“企业长期经营困难,账户冻结后,发薪、还贷、采购全面受阻,生产经营基本陷入停滞,这家企业正处在生死边缘。”承办法官熊清结合前期走访和双向评估结果,经征询原告公司意见,再次对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食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考虑到实际保全金额与最终判决金额间存在差距,为避免掐断某食品企业复苏的希望,承办法官作出裁定:在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前提下,继续冻结5万元用于保障后续执行,其余账户立即解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公司均服判息诉,被告某食品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公司全部账户解封,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要不是你们在诉讼中考虑周全,我这厂子恐怕就没了!”案后,某食品公司负责人向承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秉公执法显正气,司法温情解民忧”,感谢法院通过实质性评估和动态调整保全措施,保住了企业的生存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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