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彭小萍、通讯员胡海涛、张岩岩)7月7日,襄阳樊城消防大队依法将一名过失引起火灾的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7月2日12时36分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乡王伙村6组一仓库发生火灾,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辖区和邻区中队12辆消防车100名余官兵火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过消防官兵近半多小时的奋力扑救,成功将大火扑灭。火灾扑灭后,樊城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经过细致的火场勘查和走访询问,根据火场勘查结果、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因当事人王某某在现场进行气焊作业中违法操作规程,焊渣引燃可燃物致使火灾事故发生。
鉴于电焊工王某某在此次火灾中存在过失行为,应当负直接责任,樊城消防大队报樊城区公安分局核定,依据相关条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目前,王某某已进襄阳市樊城区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