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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襄阳14名“老板”被曝光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15:39 来源: 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 【通讯员田伯韬 康璞 全媒体记者曾晓薇】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记者9月30日获悉,市人社部门于国庆节前夕,向樊城区公安分局移送14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据悉,14起案件的涉案公司(工地)及负责人为:全民健身二期工程工地的李绍周,天元四季城工地的徐玉松,襄阳陆伍湘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姜平,襄阳市亿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燕涛,中豪国际商贸城工地的敖天宝,衡庄还建房工地的赵长红、衡庄还建房工地的吴继承,欧乐舒适智能家居系统湖北有限公司的李建兵,乐居广场工地、东方墨尔本工地的陈宗学,襄阳市禹发纺织加工厂的刘林华,新合作食品物流城工地的宋虎,汉水华城工地的崔红,中豪国际商贸城工地的周启学,中豪国际商贸城的龚新。14起案件共拖欠338名劳动者薪资,总额达239.1万元。

我市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告诫以上相关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据了解,人社部门将加强全面巡查,对欠薪问题突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业,工业园区、城乡接合部、专业生产镇街等区域进行重点巡查,从快从严查处欠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今年以来,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已有20余起。

根据相关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纠错】编辑:周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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