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快报记者祝兆林通讯员赵冬阳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关系城市的环境卫生、市民素质、城市形象。2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外发布《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活垃圾管理与监督,分类与减量,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理,促进与鼓励,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分类收集设施将成项目建设标配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年度试点计划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监管等职能。
《条例》中规定,襄阳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投资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同时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倡导商场、超市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公共机构营业场所将先试先行
《条例》中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施策、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实行。
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试点居民小区,应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新建的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也要纳入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计划。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其中,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餐厨垃圾应当沥水后单独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应当采取防破损、防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临时贮存点。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违反规定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府部门也建立生活垃圾治理社会监督机制,并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对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也将有相对的惩戒措施。
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二倍以下的罚款。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混投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如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或者设施设备不达标,最高可处以20万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