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咸宁市财政局发布重新修订的《咸宁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厉行勤俭节约、精简会议活动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已自2019年4月8日起实施。
新规相比以前
主要有以下变化
变化一增加了适用范围
根据机构改革的精神,在适用对象中相应增加了“监察机关”。
变化二重申了会议审批
新办法重申了一至四类会议应分级审批,增加了“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内容。
1、一、二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批,并列入单位年度专项会议计划。
2、三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3、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4、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变化三压缩了会议时间
新办法将“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调整为“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 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变化四精简了会议规模
新办法将原“三类会议市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县(市、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开到乡(镇)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分别调整为50人、120人。
变化五严格了经费使用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同时取消了现行办法中各项经费之间可调剂使用的内容。
一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270元,伙食费为130元,其他费用70元,每人每天合计为470元。二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22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50元,每人每天合计为390元。三、四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160元,伙食费110元,其他费用40元,每人每天合计为310元。
变化六强化了监督检查
新办法明确提出,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等报销会议费、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情形,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