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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出台《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1日09:38 来源: 咸宁网

日前,咸宁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咸宁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全面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各功能区,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形有:未能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未能完成年度省、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目标的;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未按规定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被国家、省、市实施区域环评限批、约谈、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发生省级(包括省级)以上集体环境信访事件两次以上的;年度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年度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辖区内发生逾越生态保护红线事件的。

市直相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形有: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或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导致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工建设、生产的;支持纵容被依法关闭、淘汰的企业恢复生产的。

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形有:未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污总量超过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未按环保部门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故意直排或偷排污染物的,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抗拒或严重干扰环境执法工作的;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上访事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引起群体性重访的。

党员干部实行“一票否決”的情形有:因违反《咸宁市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受到追责的;违规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导致污染环境后果严重的;利用职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环境违法的举报处理不及时造成环境投诉或环境信访事件,情节严重的;因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导致追究法律责任的。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一年。被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达标以上单位,不得获得综合性及单项性奖励;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一票否决”期限内不得获得奖励,不得晋职、晋级。党员干部个人被否决的,个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企业被否决的,当年不得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类资金,其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之一,依法取消其申报上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各类审核、评选、授奖授牌资格。在规定整改时限内未履行整改方案,或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纠错】编辑:阮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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