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贺春音、通讯员邹太明、李俊报道:提高电价、捆绑或搭车收取其他电费,这是很多物业公司用的招数。但现在,这一招行不通了。7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召开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会议,要求市城区90余家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规范收费。
所谓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物业等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如果用户每月电费不是直接交给电网企业,即属于转供电。当天的会议,对电价加价、电损收取、共用设施用电等行为都进行了规范。
严格执行目录电价。转供电主体必须按公布的对应目录销售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不得捆绑或搭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规范电损收取行为。转供电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执行。
共用设施用电纳入物业成本。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区内公共照明、电梯等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运行用电、维护费、抄表人工费用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纳入物业收费管理,不得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