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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罚不长记性 妻子因此身亡 自己还得坐牢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7日09:18 来源: 湖北日报客户端

“这起案子,醉驾者损失惨重,但法不容情,我们依然抗诉,要求给予其实刑。”8月5日,记者从咸宁市检察院了解到一起让人伤心的醉驾案。

去年11月10日,华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其妻陈某,行至通山县某乡镇路段时与肖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造成陈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华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经鉴定,华某送检的血样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80.6mg/100ml,系醉驾。

今年1月17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华某三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月7日,通山县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了判处被告人华某三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量刑建议无异议。4月3日,判决出炉,判处被告人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机关随即提起抗诉。

为何?“这不是他的第一次醉驾了。”承办检察官说。

原来在2014年,华某就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某法院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机动车驾驶证也被吊销。

5年前的教训没有让华某长记性,导致二次醉驾引发血案。

通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危险驾驶受过刑事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不适用缓刑条件,对其不应宣告缓刑。

今年4月18日,通山县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咸宁市检察院经审查本案决定支持抗诉。

日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一审判决,按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重新宣判。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陈鹏、通讯员李蔓

【纠错】编辑:阮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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