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湖北新闻 > 咸宁新闻

盗窃首饰换钱“孝敬”母亲 “孝子”难逃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9日09:11 来源: 咸宁网

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陈诗傲)还有半个多月就到中秋节了,可23岁的咸安男子李某却不能陪家人过节了。因为去年中秋节的前一天,李某因为身上没有钱买礼物回家过节,动起歪心思的他竟偷走朋友表姐价值2.5万元的首饰。日前,记者从咸安法院获悉,因犯盗窃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9月23日,中秋节的前一天,李某与朋友柏某、周某借住柏某的表姐秦某家中。当晚,秦某不在家,李某趁两名好友不注意,偷偷溜到秦某的房间,找到秦某放在卧室床头柜的首饰盒,从中盗走了一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一枚男士钻石戒指和一块手表。

作案以后,李某继续回到房间睡觉,第二天中秋节一早,便将其中一枚小黄金戒指当了1300元,买了一些螃蟹带回家,还给了母亲几百元过节费。过了十几天,李某发现秦某没有察觉首饰被盗,于是又将其他首饰当掉。

2018年11月的一天,秦某想戴首饰搭配一下衣服,发现首饰盒是空的,连忙打电话询问柏某是否有见到。柏某这才想起来,李某偷盗首饰的那晚曾不慎将手表从口袋中掉了出来,于是认为李某有嫌疑。

经过私下协商,李某同意以1.8万元的金额赔偿秦某的损失,并打了一张欠条。然而,李某在付了7000元之后便没有再还款,秦某于是报警。今年6月,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向被害人秦某退还被盗手表及赔偿2.5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减轻从轻情节,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纠错】编辑:阮琼

Copyright © 2001-2019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在线投稿网站地图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