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部门变更后,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同时,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纳体验,逐步完善“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据悉,目前新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已上线运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各项业务恢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