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日报讯(记者郑玉欢 通讯员黄国华 陆成雄) 6月5日,胡某等24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6.5万元;其他23名被告人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胡某在汉川市某广场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先后招聘被告人吕某某、刘某、胡某、尹某等人,并提供电脑、手机、微信号、被害人信息、骗术剧本、网络电话等作案工具,指使上述人员冒充某电子支付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电子支付公司做POS机推广活动,可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免费送POS机,诱惑被害人交押金,诈骗被害人共231.838万元。
2018年8月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胡某租住处,查获一台台式电脑。经鉴定,该电脑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0618条。
今年1月28日,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组织被告人尹某、路某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信网络电话,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其中被告人胡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数罪并罚。
6月5日上午,汉川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相关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法律政策,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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