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面积“千湖之省”桂冠不能丢


发布时间:2014-12-16 15:24:44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图为:神韵大九湖。(本报视界网 武宏 摄)

  湖北日报讯 我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如今,湖泊数量却在锐减,面积在萎缩,水质在恶化。

  湖泊问题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立法护湖、铁腕治湖,刻不容缓。

  昨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王亚平为记者解析了法规亮点——

  保面积“千湖之省”桂冠不能丢

  【现状】武汉中心城区,湖泊数量由建国初期127个减少到目前的40个,中心城区第二大湖泊沙湖水面从上万亩锐减到119亩,昔日“水晶湖”已成“城市之泪”。我省第一大湖洪湖面积由100余万亩减为62万亩。城市湖泊被房地产开发、湖泊公园逐步蚕食;其他湖泊被围湖造田、拦湖造地点点分割。

  “确保现有湖泊面积不减少,是湖泊保护的当务之急和基础。”王亚平说,条例规定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制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以此抬高湖泊保护规划变更门槛。同时,建立湖泊档案,为历史存照。

  针对当前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等突出问题,条例用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等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等。

  为保证这些禁止性规定落到实处,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对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仅要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对填占湖泊逾期未恢复湖泊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对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条例也强制性要求,逐步退田(圩)还湖。

(作者:  编辑:刘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