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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
发布时间:2014-10-20 14:40:18来源:湖北法治网进入电子报

  2013年9月23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武昌举行。会议听取了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作的关于《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我省易旱易涝,特别是近年来受大气候环境影响,旱涝急转、旱涝并存已成常态。旱灾呈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灾害损失重的态势。2011年春夏两季,全省17个市州88个县市受旱,长江、汉江水位严重偏低,洪湖、长湖几近干涸。近几年,干旱核心多发区域进一步扩展,由传统的鄂北岗地向鄂中蔓延。2010年秋末至2013年夏季,既有全省性的大范围严重干旱,又有鄂北鄂中连续四年的跨年跨季大旱,我省已连续三年启动抗旱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旱灾除使传统的农业受损外,对城乡集中供水也造成严重威胁。今年我省遭遇近十年来最严重夏伏旱,降雨少、极端高温历史少见,98个县市区报旱,受旱面积2660万亩、220多万人饮水困难。干旱威胁遍及生产、生活及生态等多个方面,已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条例草案》明确了抗旱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的原则,明确了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农业、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用水的水资源配置方针,设立了抗旱规划、抗旱预案及严重或特大干旱情况下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编制制度,规定了不同级别干旱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抗旱涉及方方面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抗旱责任体系。规定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把抗旱工作延伸到基层;规范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干旱信息监测预报能力、优化配置水资源能力和灾后救助重建能力;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款物支持抗旱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抗旱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坚持抗旱与节水相结合、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的导向,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年度水量分配方案;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易旱区须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面积,渔业及畜禽养殖种类和规模;将用水大户、典型用水户、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户等纳入“用水效率重点监控名录”,对其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压减生产供水指标,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还可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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