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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解读:强化政府责任 从严立法倒逼执法
发布时间:2014-01-20 08:38:29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向大会作了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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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消息(记者王淳、周三春)企业违规排污会被按日连续处罚,还会被列入“黑名单”影响贷款融资;餐饮、洗涤污水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河道湖泊全面禁养珍珠……从严立法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1月19日下午,正式提请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这是湖北省首次就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这部法规如何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它有哪些亮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付正中接受记者采访并进行了解读。

    贯彻精神 前瞻立法

     付正中表示,此次条例立法首先是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立法过程中充分兼顾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付正中讲到,该法规立足湖北水环境、水污染现状,站在湖北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行立法。既贯彻上位法,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了意见,吸收了环境保护法领域的新理念,让湖北这部地方法规在谋篇布局、法律条款等方面能够适应新的形势,若干年以后也能与整个水污染防治总的精神和大环境相契合。

    强化政府责任  改变“九龙治水”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付正中介绍,此次立法立求改变以往“九龙治水”的现状,形成一个政府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的项目部门协同来做好工作这样一个机制。通过权力清单也是责任清单的形式,列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的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职责,通过制度,将水污染防治牢牢的定在政府及相关部门日常工作里面。

    信息公开 鼓励全民参与

     条例对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独一章。付正中说,这是湖北立法走在全国前列的表现。“没有公众参与,环保没有希望”付正中说,环境治理只有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补充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的不足。

     而与之相配套的是,提出政府对水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水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应该信息透明。这对于公众参与而言,一是鼓励,二是提供方便,三是对公众生活方式提出一定要求,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让人民群众与政府一同来做水污染环境治理。

  

  创新立法 体现地方特色

     “例如北京主要是地下水,湖北地上水比较多,我们的立法就要兼顾地方特色。”付正中表示,水污染预防和水污染治理方面,湖北在立法时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条例。

    付正中举例,条例草案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关于水环境功能区划,关于工业园区环保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统一处理制度,便是创新之规。

    而作为水产大省的湖北,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也明确提出全面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养殖珍珠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等等。

     “这次立法我们还特别强调城市管网这一块”付正中讲到,立法工作组在调研中发现,现在城市污水处理,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处理设施不到位,管网不配套。规划建设的随意性比较大。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一级政府每年要对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公布,通过倒逼机制促进工作开展。

    从严处罚 建环保诚信档案

     从严立法的理念在条例中处处可见。记者看到,处罚方面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系列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条例对行政处罚的下限做了提高。“上位法最低罚款从一万起的,我们湖北规定从五万起”付正中解释;二是行政处罚种类增加了,对于一些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水污染防治法的企业,法规里面设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指的是企业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限定期间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将按照前面的处罚思路每天加罚,会罚款到责令关闭为止。“通过刚性的制度让这些没有责任感的违法企业,承担你的违法后果” 付正中讲到。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标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据了解,排污者的环保诚信档案将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强化监督 终身追责

     付正中介绍,条例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方面力度很大。条例草案总则第五条就提出了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地方领导在位时做出了环保水污染方面的决策,不管以后走到哪里,都要承担后果

     条例草案同时指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没有达到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还有人大的监督,人大对政府每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要听取汇报,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执法情况检查、专题询问执行、特别问题调查等等手段进行监督。最后还有还有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举报、投诉水污染违法行为。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随后将由省人大代表分组进行审议,并于1月22日大会闭幕当天进行表决。如果届时通过,该条例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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