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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中院4月3日庭审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4-04-04 20:08:38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4月3日上午8点30分至12点30分,下午2点30分至5点55分,本院继续在咸宁中院、咸安区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在对刘汉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上午开庭后,被告人对公诉人4月2日下午出示的涉案枪支、弹药等物证进行质证。随后,控辩双方继续就被告人刘汉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被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分2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从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公诉人认为,以上证据证明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通过强行占股、参股、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对四川省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厅等地下赌场、什邡市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事实;还证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等手段获得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6名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刘汉和其他被告人提出质疑。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在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田某出庭作证,从非法控制特征等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公诉人认为,以上证据证明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来维护其组织利益,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被告人刘汉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异议,缪军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其他被告人分别表示无异议、异议或不清楚。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上午在对刘维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法庭首先就刘维等被告人涉嫌故意杀害陈富伟等3人的事实进行调查。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陈富伟与被告人刘汉和刘维素有矛盾。2008年,陈富伟刑满释放后扬言报复刘家人,并跟踪刘维。刘维指使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杀掉陈富伟,文香灼、旷小坪又指使袁绍林、张东华具体实施。此后,袁绍林、张东华邀约他人多次欲杀陈富伟未果。2009年1月10日,在获悉陈富伟行踪后,袁绍林下令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枪杀陈富伟,致陈富伟、曾斌、阮孝龙3人死亡,在场2名群众被流弹击伤。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刘维、袁绍林分别进行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刘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旷小坪持有异议,其他被告人不持异议。

  下午的庭审中,法庭继续就刘维等被告人被控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分别进行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3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随后,庭审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分别出示多组证据,从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实施等方面进行举证。刘维认为部分证据内容不属实,否认自己授意去杀陈富伟。其他被告人对参与枪杀陈富伟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对个别事实提出异议。刘维、文香灼、旷小坪等被告人的辩护人就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真实性等问题发表了质证意见。

  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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