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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涉黑案庭审结束 35名被告人认罪或部分认罪
发布时间:2014-04-20 06:28:49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刘汉陈述时落泪。(本报报道组 摄)

  湖北日报讯 (本报报道组)昨日12时15分,随着审判长最后一次敲响法槌,宣布休庭,刘汉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杀人等罪一案,经17天开庭审理宣告顺利结束。

  至此,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的7个案件全部庭审结束。在被告人向法庭最后陈述中,包括刘汉、刘维在内的35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或部分认罪。

  2月20日,此案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分7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月31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7个合议庭,分别在咸宁中院和咸安、赤壁、通山、嘉鱼等地7个审判法庭同时开庭公审,27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36名被告人及49名辩护人、被告单位汉龙(集团)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员通过多媒体同步示证系统,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5起故意杀人案及其他犯罪事实,出示了大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枪械实物、检验报告等证据,指证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成都、广汉、绵阳等地20年,大肆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等暴力及其他犯罪活动,造成9人死亡等严重后果,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维系组织运转,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月1日、2日,赤壁、通山、嘉鱼、咸安的5个合议庭相继结束对被告人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和刘学军等3人案的庭审,所有被告人均认罪或部分认罪。

  咸宁中院和咸安区法院两个合议庭持续审理刘汉等10人案、刘维等7人案,两案分别涉及15项罪名共29起犯罪事实及10起违法事实。

  16日傍晚,经过14天的审理,刘维等7人案庭审结束。庭上,刘维及辩护人辩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存在,刘维也并非组织者和领导者。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刘维作最后陈述时表示:“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另6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

  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被害人周政亲属周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刘汉前妻杨某及另案被告人刘维、陈力铭等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刘汉仅当庭承认犯窝藏罪,刘汉及其辩护人对被指控的另14项罪作无罪辩护。刘小平否认指控,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另8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各合议庭将在休庭后进行评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上述36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择日公开宣判。

  法庭辩论层层深入,控辩双方达成共识——

  厘清涉黑组织与汉龙集团关系

  本报报道组

  在法庭辩论中,刘汉辩护人表示,评价30多名被告人是否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把汉龙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区分。辩护人质疑,公诉人的起诉书将汉龙集团与涉黑组织混为一谈。

  公诉人回应称,辩护人错误地理解了公诉人本意,而把涉黑组织与汉龙集团相混淆。

  公诉人认为,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均为汉龙集团员工,这些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些人一方面都是与刘汉、孙某某紧密联系,深受他们影响;另一方面也接受不成文的规约,多次受指使参与犯罪,成为组织成员。他们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但这决不等同于汉龙集团就是涉黑组织,更不等同于集团员工都是该涉黑组织人员。

  在此基础上,公诉人进一步回应,“汉龙集团广大员工是守法的,对社会也是具有责任感的,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能够挺身而出对社会做出贡献,对此我们深表敬意。而涉黑组织暴力文化是完全与此背道而驰的,刘汉身边的保镖等人员,他们是暴力文化的感染者,是涉黑组织规约的受控制者。”

  此外,公诉人称,被告人及辩护人把汉龙集团用于涉黑组织的经济支持与汉龙集团正常财务制度相混淆。要区别的是,利用汉龙集团对涉黑组织进行经济支持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商养黑的行为,而非汉龙集团正常的财务管理活动。“试问,有几个汉龙集团的守法员工非病非灾、长年不上班、继续领取工资呢?又有几个汉龙集团员工在没有工作业绩的情况下,还能得到巨额奖金、住房、汽车呢?只有涉黑组织的成员有过这种特殊关照。”

  公诉人最后指出,起诉书并未指控汉龙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犯罪组织,汉龙集团本身不构成涉黑组织犯罪,但该集团却是在该涉黑组织的首要分子刘汉的控制之下,为其所组织、领导下的涉黑组织的壮大提供经济支撑。

  对于公诉人以上回应,刘汉及刘小平的辩护人均表示赞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汉龙集团不能混淆的观点,辩护人认为,这是经过多日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后达成的共识,令辩护人非常欣慰;公诉人提到汉龙集团员工不等于黑社会组织成员等,辩护人表示完全赞同。

  刘汉案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本报报道组

  昨日中午庭审结束前,刘汉等10人案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刘汉仅承认窝藏罪一项罪名,刘小平否认了公诉人的全部指控,其余8名被告人认罪悔罪。

  被告人刘汉:

  我进来(归案)后,通过学习,发现自己对法律并不了解,实际上可以说是个法盲,窝藏罪,不管什么原因,我确实犯了。我向亲朋好友、社会各界表示歉意,对不起大家。

  被告人唐先兵:

  我对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说声对不起,请他们原谅我。从2002年后,我就一直在用行动改过。

  被告人刘岗:

  我对我所犯的罪行认罪服法。

  被告人孙华君:

  我对做过的事感到后悔,我对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表示道歉,请求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缪军:

  公诉人对我的起诉是事实,我认罪服法。对受害人家属,我向他们说声对不起。恳请法庭宽大处理,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李波:

  我对参与杀害王永成的事实没有异议,我认罪。

  被告人车大勇:

  我参与了杀害王永成一案,给他们家属带来伤害,我说声对不起。请求法庭能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减轻处罚。

  被告人仇德峰:

  由于自己年少冲动,法律意识淡薄,做了违法的事情。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说声对不起。对公诉人的指控,我认罪。

  被告人肖永红:

  我对自己犯的三个罪没有异议,我还年轻,加之这么多年没有犯罪记录,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平否认指控,称“我从头到尾都没有犯罪”,公诉人驳斥——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本报报道组

  被告人刘小平在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时,一直否认指控。她说:“我是汉龙集团合法的管理者,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我对起诉书指控我的3项罪名是不认定的”,“我从头到尾都没有犯罪,如果藏匿,也是我工作中的失误”。

  辩护人为刘小平做无罪辩护。他们称,起诉书指控其犯窝藏罪,法庭出示的证人证言虽多,但很多不合常理。至于骗贷罪,刘小平确实在审批单上签过字,但是这些签字只是例行程序。

  公诉人驳斥,刘小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小平虽然没有参与涉黑组织的具体暴力犯罪,但其作为汉龙集团的财务总监,为该涉黑组织打理财务,积极实施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对于骗取贷款,刘汉、刘小平有明确授意,公司大额项目,刘汉、刘小平均亲自洽谈,且要在审批单上签字。汉龙集团若干证人证言均可印证刘小平对集团骗贷行为、财物资料是清楚的。对于窝藏罪,另案被告人詹军、王雷、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证人邓某(刘小平司机)的证言证实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小平在明知王雷犯罪的情况下,安排其司机开车将王雷送往广汉市刘维处躲藏。

证人出庭

  图为:另案犯罪嫌疑人、刘汉前妻杨某作证后退庭。

  图为:另案被告人、刘汉弟弟刘维到庭作证。

  图为: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到庭作证。(本报报道组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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