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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规: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拟最高罚5万
发布时间:2015-04-14 15:22:18来源:长江日报进入电子报

  不缴公积金、违规提取公积金将有明确处罚措施了。昨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单位不给职工缴公积金将最高罚5万,而骗取公积金贷款者将禁贷5年。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主要针对违规提取公积金和单位不办缴存登记情况,规定了处罚措施。

  根据办法,针对现在有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情况。办法提出,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单位成立时间在2年以下罚1万元,成立2年—5年罚1万元—3万元,成立5年以上,罚3万元—5万元。

  根据办法,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编辑:周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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