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改革开放旗帜,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推动改革,吹响了改革开放新的进军号。2013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成立由习近平总书记担任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自成立之日到2016年9月24日的1000天,中央深改组共召开了27次会议,审议了162个文件,破题诸多领域改革难题,出台了多个顶层设计方案,承担起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重任。
这一轮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协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同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三年来中央深改组的诸多改革方案的设计、改革举措的出台,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身内容所在,同时也为法治建设提供着强大的动力支持,体现着法治的基本要求。
系统推进依法治国 搭建法治中国的主体框架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国家治理体系到法治体系,体现了战略布局和顶层设计的科学性、系统性。三年来,中央深改组按照既定的路线图、时间表,坚定不移地推动各项领域的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上,立法方面,立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重点领域的新立法不断推出、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执法方面,政府在简政放权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决策、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在改革中不断健全;司法方面,随着司法改革在各层次上全面铺开,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其他法治领域的改革也在加速推进中。总的说来,法治运行诸环节中标志性、支柱性改革任务基本上已经推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框架正在逐步确立。
聚焦司法改革 啃依法治国的硬骨头、攻坚法治难关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整体布局中,司法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点环节。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司法是法律运行的最后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宪法法律权威乃至法治权威得以树立的关键。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不仅会影响个案的公平正义,还会损及执政基础。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在三年中,中央深改组聚焦司法体制改革,27次会议中,有19次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仅2015年,中央深改组就审议了22个司法改革文件,占到全年深改组审议通过的文件数量的三分之一。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在不同层次上推开,司法权在党的领导下向着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迈进。
在推进改革中提升法治思维、强化法治意志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判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能否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在中央深改组所审议的改革方案和举措中,很多都涉及到现行法律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总的来看,中央深改组在方案设计和审议过程中,充分考虑与法定程序、与立法机关、法律实施机关工作的相互衔接,体现了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对法治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坚持。以更加巩固的法治意志、更高水平的法治思维,中国共产党势必将会开创治国理政的法治新境界。
(作者张立伟系中央党校法理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