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市长万勇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人民政府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8年工作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奋发有为,真抓实干,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努力打造国家中心城市和世界亮点城市,全面复兴大武汉而努力奋斗!
关于武汉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武汉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武汉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政府投资计划。
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与2018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8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8年市本级预算。
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立勇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8年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中共武汉市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建设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奋力开创新时代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努力打造国家中心城市和世界亮点城市,全面复兴大武汉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8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努力打造国家中心城市和世界亮点城市,全面复兴大武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光骏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8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努力打造国家中心城市和世界亮点城市,全面复兴大武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议案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关于加快推动招商引资落地开工,切实增强武汉发展动力案》《关于推进“三乡工程”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案》《关于深入推进“三办”改革,打造行政服务最优城市案》等3件议案,作为本次会议议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本次会议议案的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办理落实。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办理工作应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