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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十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2-07-31 21:23   来源: 新华网   进入电子报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记者 陈菲)最高法院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80后”加工牛血旺添加甲醛保鲜获刑

  2010年9月,1981年出生的农民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罗六清共同生产。在加工过程中,两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至案发,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处郑礼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罗六清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案例2:将捡回来的病死猪肉销售获刑

  2011年1月,被告人胡昌彬开始与被告人柯名治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在短短两三个月时间里,两人将捡回来的及收购的共计百余吨的病死猪肉进行宰杀后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山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等一些地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4万余元。执法部门对其加工、销售窝点进行执法检查后,两人再次收购两大袋病死猪肉,运回加工窝点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两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1年,还分别被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3: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获刑

  被告单位福建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物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3万元。

  湖南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蔡顺田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4:个体户汤料添加罂粟籽粉获刑

  个体户马小荣在银川市金凤区经营“津津有味牛肉面馆”。2011年6月8日起,他在拉面汤内加入掺有罂粟籽粉末的拉面汤调料,制作牛肉面销售。6月27日,该牛肉面馆因拉面汤中检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而被查封。

  法院判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5:销售违规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获刑

  2007年底2008年初,被告人杨涛开始从广州等地购入减肥保健食品。2011年3月9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她租赁的仓库当场查获“粒可瘦田田雪清减润肠胶囊”等八类减肥保健食品。并口头告知她上述保健食品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查封期间禁止再行销售。但她仍通过网店继续销售直至案发。

  因杨涛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并处1万元罚金。

  案例6: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人中毒获刑

  2010年3月起,无证个体商贩张进勇在其暂住处加工生产生鸡肉串,其间明知亚硝酸钠必须限量使用,仍过量添加。最终造成四名儿童食用鸡肉串后产生中毒症状住院治疗。

  经过法院判决,张进勇获有期徒刑4年。

  案例7:医院保洁工出售药品包装获刑10个月

  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做保洁工的饶秀香,从该医院病区配药房的垃圾箱内收集外观完整、整洁的泰能药品药盒,出售给制售假药者,共计获利人民币500余元。

  法院判决认为,饶秀香应当知道他人收购药品包装用于制售假药,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医院严禁私下出售医疗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她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案例8:制售假冒进口抗肿瘤药按重罪被判刑

  2009年4月,陕西新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辉,在明知他人没有从事药品经营资质,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且所提供进口抗肿瘤药品来源不清的情况下购买了进口抗肿瘤类药品并予以销售。其中,王辉销售假药,金额达238.8万元。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王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他几名同案被告也被判刑。

  案例9:十被告假药生产销售一条龙均获刑

  这是一起涉及十名被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案。在这起案件中,有的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非法生产“精华洁癣宁”、“活胰糖平胶囊”等治疗牛皮癣、糖尿病的药物销售牟利。有的明知是假药仍大量采购并予以销售,还有的成立了商贸有限公司,专门为制售假药提供取货、办理邮递、代收货款等业务。

  最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10名被告分别判处了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名被告还被处罚金400万元。

  案例10:销售假疫苗致6岁儿童死亡获重刑

  2009年10月21日下午,一名叫叶建华的6岁儿童被狗咬伤,后被送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卫生院接种了被告韦开源销售给卫生院的假“人用狂犬疫苗”。后叶建华出现异常反应,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狂犬病。经查,这起案件涉及诸多被告,这些被告之间通过层层转卖销售了假“人用狂犬疫苗”。

  最终,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对7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判处被告人韦开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被告也被判处3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本文来源:新华网 编辑:liker)
关键词:药品安全;药品包装;有期徒刑;食品药品监督;药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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