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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个别人大代表资格报告

发布时间: 2012-08-27 12:3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进入电子报

  根据本月20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程还有: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审议任免案等。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即将三审

  在经过两次审议之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将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并曾于2007年进行过一次“小修”。时隔20年,民事诉讼法迎来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并强化了执行措施。

  此后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2月1日,共有788人提出8030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社会公众来信60封。

  今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初次审议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修改,如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等。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而就在民事诉讼法大修即将三审之时,学界围绕这部法律内容的争论并未止息。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不久前再次提出8项建议,其中“建议确立调查令制度”引起热议。支持者认为这一制度有利于应对现实中存在的取证难问题。反对者则认为有些地方法院的调查令是“新鲜事物的新鲜效果”,没有必要制度化。

  在证据制度方面,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中的证据制度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证言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证据,以体现国家鼓励公民出庭作证,防止错误、虚假证据的态度。

  在家事案件方面,不少学者认为目前的审判体制存在严重缺陷,诸多婚姻案件未能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调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而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建立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

  在公益诉讼方面,目前,学界围绕“谁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建议,民事诉讼法应当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公民也有权利管理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这些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同时,亦有学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主要理由在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同公民和环保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还享有调查取证等诸多职权,能有力地抗衡强势被告,取得胜诉。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机关还能超越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独立地从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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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k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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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殷丹丹)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代表资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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