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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入

发布时间: 2012-09-30 17:37   来源: 新华网   进入电子报

  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朱立毅)记者30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刚刚报告的新型冠状病毒病例,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提醒相关出入境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入我国。

  国家质检总局指出,世界卫生组织9月23日报告,英国确诊1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此病例发病前具有去往沙特阿拉伯王国旅行史,发病期间曾在卡塔尔多哈一家医院救治。此前沙特阿拉伯曾报告1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死亡病例。

  为防止该型病毒传入我国,国家质检总局提醒来自上述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气促、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仔细排查,对发现具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嫌疑者,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为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将在口岸以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感染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

  质检总局提醒,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录质检总局网站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上述相关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本文来源:新华网 编辑:liker)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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