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升任正处级正职一个月,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林山,就因3年前在副县长位置上向开发商索要30万元“好处费”被扳倒。随着开发商潘某被查办,林山从菜场知青奋斗30多年的官场之路也走到了尽头。
备受社会关注的林山索贿受贿一案,经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就其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并收取贿赂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40万元、非法收受好处费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个部门,试图还原林山从努力勤奋工作的菜场知青、中学教师到升任乡党委书记、副县长和正处级正职干部再到阶下囚的堕落始末。
菜场知青的官场路
1957年10月,林山出生于海南乐东。16岁参加工作时还是乐东黎族自治县扫水菜场的一名知青,后因工作出色,受到菜场职工的赞誉和单位领导的肯定,1975年5月被调任至乐东黎族自治县腰果场第三作业队队长兼场团委副书记。
在乐东腰果场,林山开始了其一帆风顺的仕途生涯。1979年9月,林山离开乐东县腰果场到广州体育学院学习时,已经是腰果场的团委书记、机运队长。1983年9月,回到乐东的林山被安排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学,成为一名教师;1984年8月,林山再次回到县共青团系统,成为团乐东黎族自治县委的一名干事。
1984年12月,林山调至乐东黎族自治县委统战部,担任秘书组长,这也成为林山仕途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1987年2月,林山出任乐东县冲坡镇党委副书记,随后在1991年调任乐东黎族自治县山荣乡党委副书记。1993年起担任该乡党委书记;1998年3月,林山被任命为乐东黎族自治县副县长。
2007年,林山迎来了其仕途中最为风光的时刻。这一年的2月,他出任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常委,可谓风光无限。当地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称,林山为人较为强势,做事风格也是雷厉风行,由于在当地为官多年,在当地的人脉资源颇为丰富。或许是因为其为人强势,民间对其评价也是褒贬不一。
2011年3月,林山当选为县正处级正职干部。上任后,林山表示:在新的岗位上,一定牢记使命,加强学习,增强能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严以自律,廉洁奉公,不辜负全县人民的期望。
因为贪念埋下祸根
林山上任正处级正职干部不足一个月,因为乐东黎族自治县一市场开发建设项目负责人潘某被相关部门调查,带出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为侦办此案,海南检察机关从三亚、五指山等地抽调了多名精干人员深入调查取证,在获取大量证据之后对林山采取了强制措施。
此事的发生还要回到2006年,林山担任副县长时,因贪念埋下的“祸根”。
2006年4月,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决定扩大建县第一集贸市场,并成立第一集贸市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一集贸市场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时任该县副县长的林山,担任该领导小组组长。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1月,开发商梁某以1022万元的价格中标获得了该市场的经营使用权后,梁某与潘某共同出资成立乐东确成物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市场。潘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拆迁、建设工作。2006年12月,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乐东确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潘某为该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在拆迁过程中,林山对潘某说起拆迁工作很辛苦、难度很大,让潘某能有所表示。2007年1月,潘某为了能使拆迁工作进展顺利,便约林山在当地的金江酒店见面。林山开车到金江酒店的停车场后,潘某将30万元人民币送给林山。
20万礼金买“同意”
2007年,潘某的工程施工队挂靠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准备承建原在第一集贸市场内居住人员的职工安置楼。在该安置楼的投标过程中,潘某找到林山,要求林给其帮忙。林山对负责该投标工作的海口一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薛某打招呼,要求确保潘某能中标。
法院查明,经薛某操作后,潘某于2007年9月顺利中标,并承建这两幢安置楼。为了感谢林山的帮助,2009年春节期间,潘某到乐东县利国镇某村林山的老家串门。在林山家的二楼,潘某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林山。
潘某承建职工安置楼工程施工期间,对于潘某拨付工程款的请求,林山每次都签字同意。2009年八九月的一天,林山向潘某提出要“借”10万元。潘某明白这是“以借为名,索要为实”,考虑到安置楼工程款的拨付由其分管,潘某便答应林山的要求。几天后,潘某便约林山在大安河附近见面。当林山开车过来后,潘某送给林山10万元人民币,林山笑纳。
2011年4月,林山听说潘某在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便在4月11日、20日分3次将50万元作为其收受的礼金上缴给县纪委。
被判6年接受改造
在庭审期间,林山的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贿赂款50万元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收受第一笔款30万元属于索贿有异议。辩护人还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工作表现一贯良好,工作尽职尽责,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40万元、非法收受好处费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山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山受贿总额50万元,其中40万元是属于主动索要,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在乐东县第一农贸市场拆迁、安置过程中,受贿30万元不属于索贿而是一般受贿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山在案发前向纪检及有关办案部门主动上缴全部受贿款并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近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林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林山经过3个月服刑前学习教育培训后,投入海南监狱职务犯罪监区接受改造。
沉思录
作为父母官,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所应当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然而,不断膨胀的贪欲和扭曲的价值观,让个别官员将手中的权力变成为自己敛财的工具。钱权交易的后果,是使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受到干扰和阻碍,激化社会矛盾。要避免钱权交易,就要切实落实公开、公平、透明原则以及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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