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11月27日电(赵小燕)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在杭州开庭审理两起吴英“案中案”,涉吴英相关14处房产。两案原告均为以吴英为法定代表人的“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控股)。今年5月21日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次“案中案”的重审结果并不会影响吴英个人目前刑罚。
吴英方面代理律师称,“本色控股是‘被原告’,吴英方面未曾将涉诉房产卖给两名被告,也未主动上诉,且不认识起诉的委托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吴英方面请求法院重新辨明购房合同真假,并终止审理案件,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律师称,在庭审中,吴英精神饱满,充满必胜的信心。
吴英“案中案”往事:14处房产被卖上有吴英签字
今天开庭时审理的两起案件,原告均为本色控股,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为因集资诈骗罪获死缓的吴英。
2006年12月28日,安徽籍男子毕健以本色控股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分别将胡滋仁、刘福贤告上法庭。
记者从这份2006年的起诉状中看到,2006年11月12日,原告曾与胡滋仁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的两处建筑面积分别为1718.18㎡和1522.09㎡的房屋转让给被告胡滋仁,转让价格分别为870万元和810万元。但被告在支付1100万元款项后,尚欠280万。
起诉书上称,原告诉求确认该“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剩余210万购房款。
而从另一份起诉状来看,同年11月15日,原告还曾与被告刘贤富签订类似协议。且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也类似。
从毕健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两起案件均有《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上有本色控股的盖章及吴英亲笔签名。
就在起诉日28日当天,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两被告付清上述几百万余款后,即可执行房产的过户手续。
吴英否认起诉称签字和印章均是被迫签下
据吴英父亲,两起案件共涉及14处房产,现价值近亿,但依据上述房屋协议卖价仅为3000多万元。
记者在当日调解笔录中看到,两案中,自称委托代理人的毕健对自己职位的表述为“本色集团业务经理”。
但吴英在写给父亲的信中强调,自己根本不认识替她向法院上诉的委托代理人毕健。
吴英父亲吴永正向记者展示了吴英在狱中写给她的信,信中她写到自己与胡滋仁和刘贤富不认识,且未发生过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根本未收到俩人购房款。
吴永正称,2006年12月20日吴英被一债权人杨志昂非法拘禁,直到2006年12月28日晚才“释放”,期间,她被迫在30多份空白纸张上签字,而本色公司的章也被杨志昂抢走,才产生了后来的房屋转让协议。
吴永正今天向记者展示了一份由义乌市劳动局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显示,本色集团未曾向代理起诉的毕健支付过工资。
吴永正坚持认为,毕健、胡滋仁和刘贤富的做法是编造案情,以期通过合法的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顺利侵占房产。
因不服从调解结果,吴英随后委托其父吴永正进行多次申诉。2008年5月20日,金华市中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据律师朱建伟称,该案在金华中院再审,法院判断该案涉经济犯罪。而被告方提出不服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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