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记者 姜春媛
据报道,甘肃省政府法制办与清华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拟订了《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草案)》(以下简称《指南》草案),其中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引起了部分网友的质疑。针对此事,4日,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记者独家专访了《指南》草案编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教授和一直参与《指南》草案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杨书军。
新华网记者:《指南》草案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何谓“身体强制力”?有网友担心这一条款会被滥用,作为编委会,是否对“身体强制力”进行了限定性解释?
余凌云:“身体强制力”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必要的制止和限制,已达到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指南》草案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为避免滥用,同时对身体强制力的使用作了严格的限定。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拒不听从现场指令的,可以口头警告,义务人仍然拒不服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迫使其履行义务。此种情况下使用身体强制力有以下七个前提条件:
1、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2、对该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纠正;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义务人拒不听从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指令;
5、给予口头警告,义务人仍然拒不服从;
6、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
7、城管执法人员使用身体强制力,必须以“合理”为限。
作“身体强制力”的规定,针对的是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严重到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17条。
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体强制力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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