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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定义“网络发票”

发布时间: 2013-03-31 19:35   来源: 新华网   进入电子报

  原标题:一批部门规章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刘奕湛)4月1日起,一批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对“网络发票”的定义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4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同时,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光纤入户”最后一公里”难题望解决 国家标准出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编制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至此,光纤入户“最后一公里”的老大难问题,终于有了国家标准的保驾护航。据了解,光纤到户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强制性要求。

  一是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二是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三是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时验收。

(本文来源:新华网 编辑:李克伟)
关键词:网络发票;住宅建筑;光纤到户;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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