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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严打“民航诈弹”

发布时间: 2013-05-29 09:12   来源: 新京报   进入电子报

  案例 3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财

  刑期:十二年

  2005年1月24日,被告人袁才彦拨打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的电话,编造已放置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以不给钱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相威胁,要求百货公司在1小时内向其指定账户内汇款5万元。百货公司随即报警,并进行人员疏散。被告人袁才彦的行为造成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暂停营业3个半小时。1月25日至1月27日,袁才彦用同样方式先后再次拨打5个电话对其他商场等单位进行威胁敲诈。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才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才彦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最高检:发布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明确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问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问题提供指导。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本文来源:新京报 编辑:唐芳)
关键词:民航诈弹;最高检;航班备降;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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