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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手画公章”岂能成为证据?

发布时间: 2013-08-21 11:40   来源: 新华网云南频道   进入电子报

  新华网云南频道4月30日电题:“手画公章”岂能成为证据?--云南富源农信社赵生权案件追踪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王研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信用社信贷员赵生权,因涉嫌职务犯罪先后被本单位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然而,当地农信社和法院在调查取证及审判过程中,对多份“手画公章”证据予以认可并且采信,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专家指出,个人涉嫌职务犯罪,本单位调查取证必须遵纪守法,不能根据“手画公章”进行取证;作为司法机关,更不能够依据不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裁判。

  单位“手画公章”,证据能否成立?

  本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赵生权被富源县检察院指控1997年至1999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贷款不入账、吸收存款不入账、冒名贷款、收回利息不入账方法,侵占大河信用社白岩信用站资金为自己所有,共计15万余元。

  由于赵生权一度逃跑,2011年才被抓获,2012年底富源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赵生权6年。今年4月11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第二次开庭。

  但是,在被告人代理律师杨柱看来,一审判决堪称“荒唐”,理由是法院采信的农户存单等证据中,有数十份上盖的公章竟然是手画的。这些证据意在证明赵生权经手了一些农户存单,没有入账而是将存款据为己有。

  记者从代理律师出示的复印件看到,确实有几十份存单等证据上的信用社圆章、三角章、“赵生全”或“赵生权”的长方形印章明显是手画的,有的连定期储蓄存单也是手画的。

  这些单据及查账报告来源于富源县信用联社。代理律师说,当年富源县信用联社对赵生权进行了内部调查,形成了包括“手画公章”在内的一系列证据,但信用联社不具备法律授予的任何调查取证权;另外,这些证据中所谓“属实,赵生权”的签字,并非赵生权本人所签,可能是信用联社伪造证据、涉嫌违法。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巍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并依法提取、调取证据。“手画公章”所代表单位确认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因为不是一种法定单位签署、确认事实的行为。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立认为,信用联社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线索,司法机关应该逐一核查并重新出具证据。

  裁判职务犯罪,采信必须合法

  针对律师的质疑,当地法院认为“查账组成员按赵生权开出的单据式样进行手工复制,并由农户及赵生权签名捺印认可,符合当时的审计规定”。

  曲靖市法院解释说,当年存单在农户手中,没到期不可能拿走,而10多年前当地农村还没有复印机,按存单样式进行手工复制,有农户签字认可,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

  二审法庭认为,事隔10多年,相关存款已经到期,原始存单等证据可以调取,要求重新调取相关凭证。

  律师指出,赵生权签名是伪造的,自己曾提出做笔迹鉴定,但一审判决书认为“储蓄单所填笔迹是否为赵生权所写、所盖单位公私章是否真实,对本案案情无实质意义”,没有同意。

  据律师调查,该村有的“存款农户”根本查无此人,还有的虽有此人,却从未去信用社存过钱。

  从律师出示的复印件看,富源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证明“洪松明、肖白权、王绍才”等5位村民“没有居于我辖区白岩龙树田村”;白岩村委会证明村里没有“何绍丰、丁粉花”等人;村民雷粉菊等多人出具证人证言,称自己10多年前家庭困难,根本没有能力存款……而这些名字都作为“存款农户”出现在证据中。

  曲靖市法院也证实,二审确有几位证人出庭作证,称她们从未在信用社存过款。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认为,哪怕有一个“存款农户”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存过钱,或者所谓的“存款农户”查无此人,都说明证据是有瑕疵,也说明公安机关提取证据的行为存在漏洞。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分析,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只要有公安机关的调查就意味着证据合法,“法院此举值得商榷。”

  捍卫法律权威,自身不能违法

  “二审法庭要求重新调取证据,说明这些证据的效力不足或有瑕疵。”李业顺认为,赵生权案并不属于大案要案,却引发了社会的关注,这说明了社会舆论不仅关注个人犯罪问题,也关注信用联社、司法机关行为是否合法。

  “惩治违法行为必须手段合法,如果用不合法证据认定不合法行为,可能会错上加错,而法人单位和司法机关行为如果不合法,将会给人们作出一个不好的示范。”李业顺说。

  李春光指出,新刑诉法明确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如果“手画公章”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在审判中使用,就应该重新调查取证,不能轻易做出裁判;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够严谨,存在漏洞,应该予以纠正,不能贻笑大方。

  高巍分析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规则的相关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但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专家指出,法治进步首先体现在严格遵守程序,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审慎对待每一个文书、每一个印章、每一个签名以及每一个可能成为证据的材料。惟其如此,才能捍卫法律的权威。(完)

(本文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编辑:李琛)
关键词:赵生权;新华视点;手画公章;存单;信用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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