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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卡未离身密码没泄露被盗12万元 图揭骗局

发布时间: 2013-11-09 16:10   来源: 钱江晚报   进入电子报

  银行和支付宝方面回应:

  这是诈骗,操作流程本身无问题

  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是典型的诈骗,我们正配合警方调查。

  “这位客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卡里的钱是绑定支付宝后通过支付宝转出去的。”这位工作人员说,银行操作流程没有问题。王先生被骗,是因为将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透露给骗子,在办卡时又绑定了骗子的手机号。

  阿里巴巴方面一位姓朱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支付宝方面没有问题。

  “这张卡在开户阶段就存在问题,就不是一个正常的账户。”这位工作人员说,手机校验码是和银行密码等同的重要信息,是绝不能透露给其他人的。

  “我们对客户账户被盗用的情况,是100%赔付的,但王先生属于被骗,我们是不能提供赔付的。”这位工作人员举例说,A先生有只保险箱,A先生什么都没做,保险箱里的钱没了,这就属于盗用。如果有一个骗子,诱导A先生拿到了钥匙,打开保险箱拿走了钱,这样就属于被诈骗了。

  “此案已立案,定性为诈骗案。我们正通过杭州网监,查询王先生银行卡里的钱是通过哪个账户转出去,又转去了哪个账户。”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他们也在查骗子提供的手机号码。

  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李鹏分析此案如下:

  1、王先生:他把联系电话填成别人的号码,是他的疏忽,是导致财产损失的关键因素。按照社会大众的角度,如果他应当知道号码是不能写成别人的,那么他是有过错的,如果不应该知道,那么他就没有过错。

  2、银行:银行是否有告知王先生,如果号码不是本人使用,其账户内的财产将被他人取走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告知,银行以联系号码不是卡主本人为由免责,是没有依据的。

  王先生和银行是服务合同关系,通过合同约定如何使用卡号内款项。如果有人要动用卡内款项,银行肯定要经过账户使用人同意,比如取款要输入密码,这是办卡合同里有约定的。而王先生的银行卡办理合同中,银行和支付宝关联的服务,有没有写入合同是关键。如果这项服务没有写入合同,银行就肯定有责任。如果有合同,那就要看银行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3、支付宝公司:支付宝与王先生的银行卡账户进行关联,同样应当取得卡主的同意。支付宝公司仅仅以发校验码的形式,来判断是否是王先生本人操作,支付宝和王先生也没有签署任何合同,这个行为与财产损失具备关联性。

  4、陈女士:陈女士责任比较大,她轻信了短信内容。王先生的卡号、身份信息客观上是陈女士泄露的,陈女士的行为与王先生的财产损失具有明显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钱江晚报 编辑:牛晋阳)
关键词:支付宝;盗刷;银行卡密码;手机;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