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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官员13岁女儿出资成立农业合作社 纪委调查

发布时间: 2013-11-18 13:53   来源: 新京报   进入电子报

  原标题:纪委调查川官员13岁女儿入股合作社

  网民质疑官员为避风险署子女名;南充官方称尚未确定属实,拒绝透露涉事官员姓名职务

  新京报讯 (记者王瑞锋 实习生贾世煜)近日,有报道称,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尚未成年的女儿冯某出资6万元与他人共同成立农业合作社,而冯某在签订共同经营合作社合伙协议书时年仅13岁。昨日,新京报记者从南充市委宣传部了解到,对此事南充市纪委已介入调查。

  ■ 质疑

  合作社成立一年冯某从未现身

  报道称,在中泓农业合作社签订协议书时,当事人冯某未出席,是其身为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的父亲代签。冯某系南充某校高一学生。

  这份合作协议书于2012年5月11日在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签订。冯某为丙方,其生日为1998年8月24日,身份证号为51130219980824XXXX。协议书显示,第六条中发现丙方责任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争取相关资金等工作。第六条第三点国家补贴盈余分配规定:除去所有实际开支和预算支出,剩余部分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

  报道还称,中泓农业合作社一位陈氏员工说:“从中泓农业合作社成立以来,合伙人冯某从来未到现场一次。”记者从嘉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其中泓农业合作社基本事实属实。

  记者多次联系中泓农业合作社,未获回应。

  有网民质疑该官员是否为躲避风险,逃避责任,故意签署其子女名字。也有质疑其不满14周岁的女儿不具备承担法律约定的条件。

  面对质疑,南充市委宣传部表示,现在不能确定这件事情是否属实,并拒绝透露该涉事行政执法部门官员姓名和职务,目前南充市纪委已经介入,具体情况如何要等调查结果出来。

  ■ 相关条例

  官员不得经商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5条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等。

(本文来源:新京报 编辑:李欢)
关键词:纪委;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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