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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回迁安置房营业税问题明确

发布时间: 2014-01-17 10:05   来源: 光明日报   进入电子报

  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有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该负责人表示,鉴于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房地产公司也未向居民收取回迁安置房房款,计税依据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营业税细则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款由回迁居民委员会支付,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不属于上述房地产公司,因此,核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土地成本。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记者杨亮)

(本文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田思凤)
关键词:安置房;劳务税;国家税务总局;征收营业税;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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