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澳门3月18日电(记者赵卫)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17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颁布行政命令,订定今年6月29日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日。这意味着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的相关程序开始启动。
根据修改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本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300人增至400人。这4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分别由来自工商、金融界的120人;文化界、教育界、专业界、体育界的115人;劳工界、社会服务界、宗教界的115人;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的代表、澳门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50人组成。4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中有344人将按法定程序通过选举产生。
根据澳门特区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日期公布后15日内,行政长官必须委任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的1名主席和4名委员。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由职级不低于中级法院法官的本地编制一名法官担任;4名委员则由具备适当资格的澳门永久居民担任,但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特区行政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除外。
此外,修改后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还规定,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的选举日期应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期至少60天,而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期须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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