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2岁的四川遂宁人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北京警方将真凶抓获。王本余被释放并获得150万元国家赔偿。
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支付被羁押3143天的赔偿金—这是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桂银的国家赔偿决定。2003年,李桂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2012年被无罪释放。
单看15万元,这已是河南各级人民法院近5年国家赔偿裁决中较高的一笔“精神损失费”。不过,要是在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前,他的精神损失恐怕得不到法律承认。
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到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出台,国家赔偿制度已走过将近20个春秋。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3年全国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共2045件。
“我们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但赔偿案件实践中这么少,多数走信访或其他途径去解决,这恐怕是《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一种悲哀。”参与该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2045件分解到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平均每个法院不到一起,这不合常理。
先天弱势的受害人,怎么才能让强势的公权力从口袋掏出钱来?在这场外人看来“实力悬殊”的博弈中,“游戏规则”如何设置,无疑考验立法技术和国家的诚意。
赔偿门槛,逐渐降低
陈沽宏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一纸民事裁定书。此时,那份4年前让他被强制搬出房屋的裁定,被确认违法且予以撤销了。
被确认违法的裁定,当年是由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下一步,陈沽宏可以凭信阳中院的新裁定,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的立法时间轴中,陈沽宏位于旧国家赔偿法已着手修改、新国家赔偿法尚未出台的2009年11月。那时,受害人须先走一次程序,确认国家机关“做错了”,之后再赔钱。
“这无疑是让国家机关先自打耳光。”舆论认为,如此立法设计,让1995年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有沦为“国家不赔法”的危险。
在今天看来,国家赔偿案件并不鲜见。在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以“国家赔偿”为标题关键词,2009年至2012年可分别检索到11起、2起、3起、1起。2013年,这一数据突然增至17起,2014年未满6个月,已有9起。
这并非河南近年来审结国家赔偿案的总数。国家赔偿分行政、刑事赔偿两类,前述公开的43份裁判文书只是标题被突出了“国家赔偿”而已。
这其中有15起为刑事赔偿案件,其余涉及判决执行、行政执法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的11份裁判文书中,只有一份系确认行为违法、可进而申请赔偿。另5份是不予受理,3份是准予当事人撤回申请,两份是驳回请求。
马怀德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上世纪90年代,国家机关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的行为主要是违法行为,违法被视为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
马怀德发现,在国家赔偿法实践中,特别是1995年至2000年,一些机关的行为虽不违法,但同样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对这类行为不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想要赔偿,先认定违法”,这个绕不过的弊端降临在了陈沽宏的家人身上。2010年2月,凭着信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陈沽宏及三位家人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最终,只有陈沽宏拿到了国家赔偿款47267.01元。他的三位家人由于未申请确认光山县法院的裁定违法,所以不具获赔资格。在当年,这个结局并无不当。
如果换在2010年12月以后,他们的境遇可能会好一些。新《国家赔偿法》当时开始施行,“先行确定违法”的做法终结。这一思路延续至2012年最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修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国家赔偿案件审结数量从2009年本呈下降趋势的1531件,上升至2011年的2035件、2013年的2045件。
不过,全国30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结数却多年只有2000起左右,一些学者认为不合常理。有人推测,有的矛盾或流向了信访等渠道,国家赔偿的救济功能未充分施展。
但众多学者、法官都认可的是,国家赔偿门槛逐渐降低,这的确是一个进步。
立案或遇阻,赔偿较费时
河南某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发现,国家赔偿案件中,不少原告法制意识不强,在法庭上言谈举止有时不讨人喜欢,“但是换换角度思考,人家真受了冤屈,法官不能有成见。”
这确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前述43个裁判案例显示,有32个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7个是公安局,两个是检察院,其余两例是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赔偿请求人不仅面对的是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还要让其从口袋掏出赔偿金。不过,在43个案例中,仅7名当事人聘请了律师。
对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大宽来说,他的一起“战斗”已持续多年了。1999年,他的当事人李文献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2003年,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超期羁押期间,李文献的生殖器被割造成六级伤残。并且,李有精神病史,按规定,本来就不应该被羁押。
胡大宽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最初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多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来案件被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另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这才进入诉讼程序。
胡大宽说,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管行为是否违法、监管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伤害范围等问题,一直是案件焦点。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才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因之一,就是几次审理都没有认定其精神病的伤害后果是监管行为所致,这也影响了赔偿数额。”胡大宽说,多年来,经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从少到多,慢慢增加,现在超过40万元。
时隔11年,李文献的赔偿诉讼还在进行。但这并不是跨度最长的赔偿申请。2013年,一位朱姓老人申请国家赔偿,为的是其上世纪70年代被以反革命罪判刑6年的案件。由于彼时尚无国家赔偿法,申诉被驳回。
一位法官并不讳言此间维权时间成本的巨大。“维权需要一定代价,正义迟到了,但不会缺席。但是,我们有时也感到很困惑。”
他曾了解一起计划生育超生案件,起因是一名婴儿在上世纪90年代被计生人员引产出生,导致先天残疾。婴儿长到20多岁后,母亲告当地政府要求国家赔偿。法官曾希望政府一次性支付,但政府表示财政负担不起。
最终的折衷解决方案是,政府以五六年为单位,分期支付给原告,此前已赔了20多万元,“有的是法院支持,但有些时间成本也没办法。”
不过,占国家赔偿案件另一半壁江山的刑事赔偿,则通常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马怀德说,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都是上级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这种情况如果用诉讼的方式,可操作性并不大。
“我们要求非诉讼的方式也尽可能地采用听证,或者类似听证的陈述申诉的方式,保证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他认为,客观效果上来讲,这跟诉讼还是比较接近的。
精神损害赔偿缺标准
受害人希望获得国家赔偿,但最终获赔多少钱,显然是“当理想照进现实”的尴尬。前述43起裁判案例,50名受害者申请赔偿共计1749.53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248.74万元。
在这当中,官员邓苏元无疑是反差最明显的。他申请国家赔偿240万元,获赔8740.95元,前后相差近300倍。
2005年,这位河南义马市副处级干部的命运一波三折。8月25日,他被刑拘,23天后取保候审。11月18日,他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4年后,邓苏元被宣告无罪,其副处级待遇随后恢复,单位给他补发了免职期间的工资。
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上级法院对“工资及职务待遇减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申诉交通住宿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等请求没有支持。
法院的理由是,邓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实,住宿费、代理费没有得到支持并不奇怪,前述43起案例中无人获赔这类费用。
律师胡大宽认为,此部分费用也应当赔偿,“如果没有赔偿义务机关的错误行为,就不会使受害人出现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费用。”
在马怀德看来,请求赔偿过程中实际的耗费、预期利益损失等内容,均属于间接损失或非法定的、不确定的损失,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实践中多数不认可这类赔偿,但也有个别法院认可请求赔偿中花的律师费、材料费、交通费。”马怀德认为,这要交给法院去裁量,如果确实是为了获赔而实际支出的损失,且是必然的、必须的,也未尝不可。
但河南省一家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不少受害人举证不充分,只能由法院判断事件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土地、房产类案件,有的地块价值变动快,其损失在法律认定上需要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邓苏元获赔的8740.95元里,有5000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文献的运气差些,由于他的案件生效判决在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只能适用旧《国家赔偿法》,而旧法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说。
可有了此说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难以量化。马怀德说,该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参照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例,来确定相对合理的赔偿标准。
一位行政庭法官对此表示,他们日常即参照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民事一般最多赔偿4万元。”
不过,胡大宽代理案件时发现,各地法院对此认识并不一致,有时,同一法院内部也因承办法官有不同理解,所作判决结果也相差甚远。这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据马怀德介绍,广东等省已确定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要素、大致标准,有的地方精神损害赔偿已达50万元。备受关注的“张氏叔侄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度达45万元,被媒体视为“破司法实践纪录”。
事实上,制定标准的紧迫性在前述43个案例有所体现。近三分之二的受害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支持的数额,约占受害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总额的8%。
另有一点值得肯定,该样本中,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绝对数额,也从2012年的5000元,上升到李桂银案的15万元、李怀亮案的20万元。
谁来裁判,谁可能“过问”
河南某中院一位人士介绍,一些中院裁判国家赔偿案件通常分两条线,一是行政庭负责的行政赔偿。行政庭无专人负责行政赔偿案件,所有法官接到案件几率均等。
二是由赔偿办公室受理申请的刑事赔偿。有的中院赔偿办公室负责人由其他业务庭领导兼任,行政庭也会有法官出任赔偿办成员。但是,刑事赔偿不需参加庭审。
在马怀德等国家赔偿法起草者看来,法律规定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且其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类似听证,已能兼听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双方各自的诉求。
据媒体报道,曾有人主张刑事赔偿通过庭审进行,但反对者认为,“实践中90%的刑事赔偿是羁押赔偿,这些案件都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书面审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诉讼通道。”
这些裁判有时也会被“过问”。一位曾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涉及当地重大工程、龙头产业,与之相关的土地、环境等行政赔偿问题有时会由政府法制办反映给当地领导,“领导过问案件,问‘你们怎么受理了’、‘怎么处理好’,问法院几个问题,我们就没有办法了。这是体制问题。”
另一些需要请示的,还有涉及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律师胡大宽表示,他代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家机关并没有重视当事人的申请,没有主动提出协商,也不承认其行为存在违法。
马怀德坦言,国家赔偿是一种要由国家承担责任的制度,国家机关多少还是有抵触情绪。尤其是公务人员,或许会觉得都是在履行公职,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刑事赔偿中,对于结果责任原则承担的赔偿责任,他们无法理解。”
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将国家赔偿经费列入预算。马怀德介绍,几年前,全国法院、检察院各级财政支付的国家赔偿金额在1.8亿元左右,各地有多有少。
对于一些法官来说,现有体制让其不得不考虑“平衡”的艺术。一位行政庭法官透露,很多情况下,法官如果直接下判决,执行肯定没问题,政府不会赖账。但考虑各方面因素,有时不得不给一些机关台阶下,“如果政府真的做错了,我们不会姑息纵容,但是会调解,让政府也下得来台。比如和他们说,如果赔偿到位了,原告会撤诉。”
“这只是实现个案正义。但是,你不裁判,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个案件消化了,以后可能还没有学会依法行政。它不认为是个错误,这次把这个错误缩小到最小范围的影响,就不能警示其他机关以后不犯这个错误。”前述法官说。
马怀德坦言,国家赔偿制度实施将近20年,从整体上来讲,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实施相比,它还有很多困境,“从赔偿实践和案例来看,总体效果并不好。”
他建议,未来应该畅通国家赔偿的渠道,也要逐步调整信访这样通过行政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让更多的赔偿纠纷能够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中。
在河南一位法官眼里,能向国家要赔偿的公民都是很有勇气、很值得同情的。“有些问题是立法不完善,有些是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让我们法官夹在中间。虽然同情也想支持,但是还有些东西束缚我们。”
“我们考虑的问题,除了法律效果,还要兼顾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不过,我们最起码,能尽量考虑到弱势群体。”他吐露心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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