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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反恐罚单:客运公司安检不到位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7-10-17 10:11:39来源:法制网

10月14日下午5点,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相关负责人会同建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来到建湖一长途客运站,对负责该站运营的某客运服务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据悉,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法》)实施以来,经江苏省公安厅认定的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早在4月27日,民警在暗访中就发现该客运站售票窗口存在不实名售票的情形。同时,安检值守人员还存在对进入候车大厅人员行李安检不到位的情况。当时,警方就责令该客运站于5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处警告。

9月26日,警方再次检查该客运站,对其违法行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客运公司立即落实整改措施。10月3日,民警再次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当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根据调查得知,该客运企业长期对进站人员、车辆、物品等不能做到严格检验管理,在警方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依然我行我素。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盐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涉及旅馆行业的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依据《反恐法》处罚的条款也不同。一种是主观明显不作为,就拿我市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来说,早在去年4月中旬,阜宁某商务宾馆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且有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警方随即责令其限期改正;6月17日,警方对该宾馆检查时,发现依旧有2个房间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警方对该宾馆予以行政处罚。

8月30日上午,警方在开展旅馆业专项督查工作过程中,再次发现该商务宾馆有4个房间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我市警方对该宾馆的法人代表以及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查获经过等材料,并进行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固定。9月2日,依据《反恐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该宾馆处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对该宾馆法人代表刘某及前台服务人员姚某某、唐某分别罚款1000元。

“针对为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疏忽大意,管理上不到位,如有的旅馆出现旅客溜上去,工作人员没有主动盘问、检查,住了两人,只登记了一人。”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反恐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如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今年以来,盐城警方还开出了盐城地区首张网吧行业的反恐罚单。8月18日下午,城南网安民警到该网吧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有1名上网人员正在使用他人身份证上网,前台工作人员还称自己只负责给客人刷身份证,但是从不查验身份证信息是否与上网人员相符。8月31日,城南警方对不按照《反恐法》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且屡教不改的该网吧开出2万元的罚单,并对该网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