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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新型毒品”案引争议:列管一类精神药品是否等于毒品

发布时间:2018-04-19 07:48:26来源:中国青年报

距离一审宣判一年了,在湖北武汉,一起“高校副教授涉嫌制毒”案,依旧引发关注。

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武汉一所重点高校化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张成(化名),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

2017年4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4月,案件宣判现场。 楚天网 图

该案涉刑罚4人,均系武汉某化学公司成员。其中,刑期最高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低为有期徒刑15年。原4人均提起上诉,后其中1人提起撤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涉案产品,系列入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张成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毒品”。学界亦有类似声音。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就此分别联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家单位均表示,“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案发

张成与涉案化学公司的联系始于2005年。

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法定代表人杨某,登记经营范围为:电子化学品及化学中间体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不含危险品)。张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

一审判决书上,张成的部分“供述”称,他投资了3万元,占股27%,参与成立化学公司,主营方向是定制化学品的合成,“当时定下的原则是违背中国法律的东西不能做”。他负责新产品的把关,以及协同公司鲍某(该案另一被告人)进行新产品研发。

武汉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称,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对一国际特快包裹依法查验,发现包裹内两袋晶体状物品呈毒品阳性;11月26日,邮检科又在另一国际快件包裹内查获两袋类似物品。经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这些晶体状物品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总重量3965.5克。

2015年6月1日,机场办事处将该案移交武汉海关缉私局,该局分别于当年6月1日、6月3日立案。

2015年6月16日,武汉海关缉私局将涉案化学公司冯某、张成抓获,对该公司办公场所及生产车间、实验室进行搜查、查封。随后,其他涉案人员相继被抓获或投案。

涉案主要产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在该公司被编为4号产品。此外,还有“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公司编号5号)、“4-甲基乙卡西酮”(公司编号25号)等。这些产品,均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第一类精神药品。

这一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生产上述等列管精神药品,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2016】165号起诉书称,由于利润巨大,2014年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

起诉书称,被告人冯某在2014年后,向境外邮寄“4号产品”92740克,“5号产品”2205克,“25号产品”13274克,还有其他列管一类精神药品10克到数千克不等。

2016年10月8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成、冯某、鲍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案件于2017年4月13日宣判。

一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杨某、张成等成立化学公司,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聘请、培训员工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谋取利益,所生产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杨某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成负责技术指导,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鲍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

一审判决书提到,为逃避海关监管,(涉案人)向境外发货“采取伪报品名及价格的方式蒙混过关”。2013年,相关产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2014年后,杨某等人依然继续非法生产上述产品,并向境外走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