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民告官,往往只见律师等代理人,难见被告单位主官。武汉市昨日出新规,重要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部门负责人须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单位,状告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侵犯其权益的行政行为,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687起案件,主官“零”出庭
据了解,武汉各级行政机关年行政行为约1200万件,平均10万件中有6件引起行政诉讼。2011年,武汉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687件,其中90%集中在劳动保障、公安、房产等与百姓利益相关领域,行政机关败诉率10.7%,显示武汉行政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
但令人不安的是,去年的行政案件涉及百余机关,其主要负责人却无一人出庭应诉。
2003年,洪山区劳动局局长曾两次主动出庭应诉。但因无制度规范,其后出庭应诉的寥若晨星。武汉市法制办认为,行政机关不重视,是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年至少出庭1次
在今年初的武汉“两会”上,武汉政协委员、律师刘昌国提出提案,要求审理“民告官”时,官须出庭应诉。
根据昨日原则通过的《武汉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10人以上共同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社会影响重大行政诉讼案及法院提出出庭建议等案件,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须出庭应诉或参加旁听,且须着装整洁,不出雷人之语。
因违法行政败诉的,将根据职责及过错情节,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该规定还量化了负责人的出庭要求:10件案件以下的出庭不少于1件;11件至20件的,出庭不少于2件,超过20件的,出庭不少于3件。其出庭情况将被通报,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该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既能了解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增强切身体会和感受,又能直接了解群众诉求,更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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