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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长江新城 武汉市政府可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

发布时间:2017-08-23 07:14:31来源: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记者李光正 通讯员吕友明)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

为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长江新城科学、有序开发建设,《决定》规定:在长江新城规划区域内,在现有管理措施尚不能保障长江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通过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一年。

此前,杭州、厦门等城市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时,就由人大常委会授权政府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涉及范围包括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