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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收受他人财物 一名财政局工作人员被开除公职

发布时间:2017-10-08 21:13:35来源: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10月8日讯(长江日报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8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财政局工作人员因醉酒驾驶、收受他人财物,被开除公职。

周敏波,1989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4月任硚口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2010年4月任硚口区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副主任,2013年4月调整工作岗位至硚口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工作(职务未作调整,系硚口区财政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2014年10月25日0时32分许,周敏波饮酒后驾驶汽车,被交警检查发现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5月22日,周敏波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被处罚金1万元。

周敏波在担任硚口区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副主任期间,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的请托,帮助该公司多次承接医疗设备采购业务。先后七次收受殷某某赠送的礼金共计人民币23.5万元。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对其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期间,周敏波退出了其收受的好处费13.5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周敏波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利用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纪律。因周敏波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硚口区监察局给予周敏波开除公职处分。

条例原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执纪者说

周敏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开除公职,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一定要从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党员的责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党纪处分条例、新刑法修正案等相关法律、纪律规定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经常提醒党员干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纪律规矩、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争做合格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