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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院集中宣判12件毒品案 带毒品121.97克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8-06-26 23:34:24来源:湖北日报

武汉法院集中宣判12件毒品案,近一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75人

楚天都市报6月26日讯(记者吴昌华、通讯员张静)今天是第31个国际禁毒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法院集中宣判12件毒品案,对13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判处无期徒刑2人,判处有期徒刑11人。

武汉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毒品犯罪集中宣判专项行动,是建立经常性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机制的主要形式之一。近一年来,武汉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265件,已生效案件1417件,判处刑罚149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75人,重刑率11.7%。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全民禁毒不松懈的决心。

毒品累犯携带毒品121.97克获刑十五年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鄢某租用李某驾驶的小轿车,随身携带少量毒品,并将红色片剂毒品7袋藏匿于抽纸盒内,从湖北省仙桃市一中附近运输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某宾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鄢某身上搜出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毒品2袋、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袋,从该小轿车中抽纸盒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7袋。经称量、鉴定,鄢某随身携带的毒品共净重1.7克,从小轿车中抽纸盒内搜出的毒品合计净重121.97克,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审认为,被告人鄢来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23.67克,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鄢来勇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被告人鄢来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鄢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被搜出千余克毒品被判无期徒刑

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汉阳区自力新村附近进行毒品贩卖活动。2017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后,于同年8月18日18时许在汉阳区自力新村将李某抓获,随后在其居住的本市汉阳区住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7.8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972.08克、毒品海诺因343.95克,毒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非法持有毒品1390余克被判刑十五年

2017年8月24日14时许,民警在武汉市黄陂区某小区执行清查活动时,发现被告人余某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民警当场在该室内的卫生间、卧室、阳台、书房等处依法查获白色晶体状及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上述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其中毒品氯胺酮2.6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1389.5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2克。同时,民警在该室内还查获托盘等涉毒工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系毒品而非法持有氯胺酮2.64克、甲基苯丙胺1391.74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余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