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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四百万流动人口可享受“居住证福利”

发布时间:2012-09-26 22:30:00来源:SRC-13

   

喜领居住证

  荆楚网  见习记者 郑玮 通讯员 王艺园

  人口流动是经济发展、社会开放的具体表现。长期以来,流动人口为促进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9月25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重点关注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以居住证为纽带,努力让流动人口享受到“居住证福利”。

  居住证办理:

  首次领取居住证不收费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在办理居住证环节,草案二审稿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续签,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草案二审稿同时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依法纳税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居住证福利:

  随迁子女可平等入学   就地参加中高考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随迁子女与居住地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平等对待。

  作为实施此条例的主体,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检查督促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并按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草案二审稿严格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不得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除此之外,草案二审稿还保护了流动人口在民主政治、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住房保障、法律服务以及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权益,逐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居住证延续:

  融入社会  创造人人共享的社会

  居住证办理不是目的,以居住证为契机,引导流动人口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才是草案二审稿的最终目的。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以章认为,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抓好社会融合环节不放松,创造人人共享的社会发展环境。

  草案二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健全以社区为基础 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服务。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鼓励、支持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增强社区成员意识,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

  据了解,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截止2012年6月20日,我省共采集录入流动人口10270955人,其中流入人口4193676人,流出人口6077279人。流动人口享受与居住地户籍居民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草案二审稿体现了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障。

(作者:  编辑:郑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