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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施行 省环保厅启动零点行动

发布时间:2014-06-30 23:04:53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石倩 通讯员喻妙)2014年7月1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即将正式施行。全省环保系统将于7月1日“零点”开始,在全省开展贯彻条例执法,湖北省环保厅已组织5个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查。这是今年湖北省开展“向污染宣战”三大行动的重要内容,将持续进行。

  湖北此次“零点行动”于2014年7月1日零点打响。此次行动较以往环保执法行动有四大特点:一是此次行动针对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水环境区域实施检查,重点将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私设暗管或利用其他规避监督方式恶意偷排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等九个方面作为突击检查的重点;二是此次行动省、市、县(区)三级同步部署、同步展开、同步现场检查;三是此次行动改变以往常规检查方式,通过突击检查,杜绝违法排污企业偷排、漏排等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随检查组赴各地全程参与,并对当地的典型工作大力宣扬,对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及时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据湖北省环保厅介绍,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此次《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即将施行的《条例》对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进行了严厉处罚,凡违规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设置或变更排污口未经批准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