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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7-06 15:24:27来源:SRC-13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王晓东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全面深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招标投标是国际组织和大多数国家普遍运用的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建设,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项目质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需要。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实践,我省已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综合监管机构,2014年全省公共资源集中交易规模突破5000亿元,节资增值358亿元,节资增值率6.89%。实践证明,依法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对于加强公共资源管理、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巩固了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利于我省更好发挥体制创新优势,提高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综合监管,是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改革实践,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条例》的核心是实现公共资源的集中交易和对交易过程的综合监管,目的在于减少行政干预和加强综合监管,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管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和约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监管行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服务“五个湖北”建设的需要。公共资源投入可以有效拉动民间投资,进而放大投资效应,对经济增长产生倍乘效果。当前,我省正处于建设“五个湖北”和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步伐的关键时期,既需要增加要素投入数量,也需要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的范围与形式、权力与责任,建立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把交易过程置于“阳光”下,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市场要素加速向湖北汇集,加快“五个湖北”建设步伐。

  二、深入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改革

  当前,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个别领域出现的腐败案件,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实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条例》的实施,深入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改革,通过依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加强综合监管、依法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一是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继续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省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二是着力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章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三是着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强化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监管职能,最大限度地推进信息公开,最大范围地拓宽各类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从源头上防止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腐败行为,共同打造“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四是着力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逐步实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全流程电子开评标、远程异地开评标、网上实时监管等。

  健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齐头并进,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各类市场主体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的同时,积极配合综合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综合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主动承担建设维护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招标投标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由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由传统交易向电子交易的转变,持续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率先在全国形成一套具有湖北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一是明确监管重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减少事前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到接受投诉、调查取证、核实案情和依法办案上来。二是完善监管制度,针对市场主体建立公正、客观、透明的管理标准和行动指南,针对监管机构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权责清单,通过制度建设消除多重标准和市场歧视、消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三是健全监管机制,构建综合监管、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四是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推行以查找问题为主的抽查监管,实行诚信信息披露、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探索建立以经济赔偿代替经济处罚的处理方式等。

  三、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

  《条例》实施在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条例》学习好、落实好,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组织学习宣传。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提高运用《条例》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注重运用科学理论、改革成果、统计数据、案例事实,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完善配套制度。《条例》构建了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突出政策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及时修订交易目录、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对现行的相关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做好“立、改、废”工作,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各级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条例》实施情况和配套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办力度,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政策执行力。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部门合作联动执法,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移交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惩处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与披露,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