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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车改革大幕拉开 公车减半省级机关可省3400万

发布时间:2015-08-03 08:15:12来源:SRC-11

  湖北GPS解决“既拿钱又坐车”难题

  长江商报消息 并将继续实施节假日公车定点封存制度,每月开展暗访

  公车改革在湖北定音。

  7月27日,湖北省车改办召开培训会,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取消。按照计划,8月中旬前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将全部封存,这也意味着取消的公车已经进入处置程序。

  实施公车改革后,全省公车数量将压缩51%,没有了公车的“保障”,如何避免已经习惯公车的公务人员出现“没车不办公”现象?

  7月29日,湖北省车改办成员汪松祥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允许各单位将总额当中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统筹资金,重点来解决岗位之间出行不平衡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制度,对于懒政庸政的,一旦发现,将给予严重的追责。并且利用高科技手段,防止“既拿钱,又坐车”的现象发生。

  本月封存取消的公车

  湖北省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8月3日前,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核定的保留车辆编制上报保留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信息。按照计划,8月中旬前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将全部封存。

  开始封存停驶,意味着取消的公车已经进入处置程序。

  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简称《车辆处置办法》),封存停驶的车辆,需要备齐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并且要无违章记录、年检有效期需在三个月以上。

  并且,对封存停驶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和调整车上配置,不得擅自处置车辆、涂改车籍资料和销毁车辆资料等行为。

  此后,由评估机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的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批复各部门、单位。

  各部门、单位接到批复意见后,按规定时限移交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集中处置,并确保取消车辆能办理过户或报废手续。车辆完成议价后,省车改办再确定公务交通补贴的始发时间。

  这些被取消的公车,将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由拍卖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公开拍卖的底价以鉴定评估价格为基本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

  湖北省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参与购买被取消的公车。并且,根据《车辆处置办法》规定,除必须报废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的车辆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但原车牌号由公安交管部门回收并按规定处理。

  相应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也没有指定,是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中确定。

  违反上述程序的,将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今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已启动多次拍卖程序。在省级机关的公车处置中,陕西省在全国率先尝试用淘宝网竞拍的方式拍卖公车,其首批109辆公车通过网络拍卖后,不仅无一流拍,且总体增值率达到109.95%。

  加装GPS监控运行轨迹

  根据改革方案,实施公车改革后,全省公车数量将压缩51%,没有了公车的“保障”,如何避免已经习惯公车的公务人员出现“没车不办公”现象?对此,省车改领导小组向长江商报表示,将联合纪委等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7月29日,湖北省车改办成员汪松祥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总体方案里面,允许各单位将总额当中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统筹资金),重点来解决(岗位之间)出行不平衡的问题,第二个就是制定相关的制度,对于懒政庸政的,一旦发现,将给予严重的追责。

  根据湖北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总体方案,改革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这意味着各个单位基本还是有保留的车辆,那么如何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现象?对此,采取高科技手段或将可以解决。

  湖北省车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出台保留车辆用车相关规定,并为保留车辆安装识别号牌和GPS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轨迹,继续实施节假日公车定点封存制度,每月开展暗访。

  同时,方案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海关、税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原海洋局海监总队、原民航局公安局、原铁道部公安局等17个部门可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这些部门需要根据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为基数,省级执法执勤部门保留基数的40%,市级(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保留基数的60%,县级及以下单位保留基数的70%。若执法执勤用车数量超过保留比例,将按每辆车每年6万元的标准,从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费总额中扣减。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除核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其他具有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通过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来保障。这一平台具体办法由省车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需要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车将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

  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司机

  减少公务用车就意味着将减少司机,为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湖北省专门配套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简称《人员安置办法》),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将人员简单推向社会。

  办法适用的“司勤人员”是指在省级参加车改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办法要求,各部门、单位应根据保留公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按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除此之外,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其他司勤人员。首先是内部转岗,对于在册的正式司勤人员,通过加强岗位管理,尽量将其安置到本部门、单位的其他岗位,并做好转岗培训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的岗位。其次,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促进司勤人员在单位部门继续就业。

  对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省级车改制度正式实施当月起计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已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对于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时的经济补偿也参照解除合同的规定执行;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实事关系的司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中对应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单位、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失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封存车辆提供证件

  机动车

  登记证

  购置附加费(税)证

  行驶证

  购车

  凭证

  车船使用税凭证

  交强

  险单

  组织机构

  代码

  特别注意

  要求无违章记录、年检有效期需在三个月以上

  各部门公车数量规定

  根据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为基数

  省级

  执法执勤部门保留基数的

  40%

  市级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保留基数的60%

  县级

  若执法执勤用车数量超过保留比例,将按每辆车每年6万元的标准,从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费总额中扣减。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司机安置办法

  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对于在册的人员进行内部转岗

  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在单位部门继续就业

  对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

  解决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

  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允许各单位将总额当中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统筹资金),重点来解决(岗位之间)出行不平衡的问题,第二个就是制定相关的制度,对于懒政庸政的,一旦发现,将给予严重的追责。

  ——湖北省车改办成员汪松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