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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5-11-27 06:06:41来源:SRC-13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祝金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后,于11月9日会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听取了省财政厅的汇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有关规定,对地方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2015年8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分地区限额,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我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4697.5亿元,其中: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4437.5亿元,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新增限额260亿元。省政府在议案中提出,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限额确定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为4697.5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核定我省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将我省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有利于对全省政府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省政府提出的审议批准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是可行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严格依法举借债务。各级政府要按照预算法要求,严格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额度内举借债务;新增债务必须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具体说明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时,新增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提高债务管理水平。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努力构建衡量和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在债务限额内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结合偿债能力综合考虑转贷资金规模并限定资金投向。各级政府要实行举债项目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源头上遏制盲目举债上项目的现象,提高地方政府举债决策的科学性,努力提高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完善债务报告制度。依照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各级政府要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债务的报表体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